此前,河洛工作室的《侠客风云传》被智冠公司状告,称其侵权了旗下《武林群侠传》的著作权。中国台湾地区的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于近日释出判决文书。其中内容显示,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认定《侠客风云传》未侵害《武林群侠传》的著作权,河洛游戏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智冠公司于2017年6月状告河洛工作室所发行的游戏《侠客风云传》侵害其《武林群侠传》著作权,经中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于2022年3月9日认定,原审判决违反法令(中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22年度台上字第1167号判决)发回重审。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于2023年11月30日判决(2022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号),第一审判决有关河洛工作室、徐昌隆应连带赔偿智冠公司新台币2,400万元及排除侵害的判决均废弃,第二审追加于报纸头版刊登判决主文等请求则无理由予以驳回。也就是说,河洛工作室并未侵害智冠公司《武林群侠传》著作权,无须赔偿或回收销毁《侠客风云传》产品,推翻了第一审有关河洛工作室侵权的判决。
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重审后判决认定《侠客风云传》侵权不成立的主要理由,是智冠公司默示同意河洛工作室、徐昌隆以《新武林群侠传(侠客风云传)》对《武林群侠传》著作进行后续的重制或改作(判决理由第(四)点),主要证据如下:
1.智冠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发行的电玩双周刊第156期,刊载上诉人徐昌隆的专访文章《标题:河洛重出江湖,『新』武林群侠传,经典回归》的内容、徐昌隆与智冠公司不同部门主管、员工间的对话纪录。法院认为智冠公司在签约经销之前,即已知悉徐昌隆成立河洛工作室并从事武林群侠著作的续作《新武林群侠传》(即侠客风云传)的开发,且其员工多次与徐昌隆讨论相关音乐音效制作工作以及经销该游戏条件等事宜;
2.智冠公司于2015年6月1日签署经销合同,河洛工作室提供《侠客风云传》相关宣传资料及由智冠公司发行的《武林通鉴》书籍,内含完整的侠客风云传人物介绍、武器及场景等文字叙述及美术绘图,且另于2015年7月9日签署新制作音乐的授权合同,委托音乐制作也需沟通人物角色等。智冠公司对于《侠客风云传》的游戏情节等内容显然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对其为武林群侠著作的续作,并延续使用原著作的游戏剧情、人物角色及武器场景等内容,很难说自己完全不知情;
3.智冠公司另与河洛工作室针对金庸群侠传等旧音乐,另签署合同记载日期为2015年7月21日的(旧)音乐授权合同(实际签署日期为2015年12月底)。在智冠公司明知《武林群侠传》著作财产权为其所享有,无论是新制作的音乐或旧的音乐接受委托制作或洽商授权,甚至签约经销,却从未另行协商有关文本、美术著作等授权,显然有默示同意河洛工作室进行续作开发,并据此认定河洛工作室、徐昌隆上诉人基于对智冠公司客观上所为产生的信赖,自难认有侵害智冠公司著作财产权的故意或过失。
在本次判决中,河洛工作室取得了阶段性的结果。上述判决虽然是来自中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的一审判决,但由于此前河洛工作室和智冠公司已经进行法庭上的交锋,河洛工作室是由于此前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而再次上诉,在法律程序上是第二审判决。
因此,在该判决生效后,《侠客风云传》侵权《武林群侠传》的说法在法律上不成立,河洛工作室无需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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